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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無主財產處理方法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無主財產處理方法是什麼?

行政處罰無主財產處理方法是什麼?

如果是遇難者遺留的遺產,則應當由他的繼承人予以繼承,並取得所有權。即使是遇難者遺留的遺產為無人繼承的遺產,也應當按法律的規定,收歸國家或者收歸集體所有,一 般不會形成無主財產。在農村,所有的農户廢墟中的物,即使無人認領, 也都是本村集體農民的遺產,無人繼承,也都由村集體取得所有權,不會成為無主物。

只有那些無法確定究竟是誰的,也無人認領的物,才可能成為無主物。法律上沒有規定無主物先佔取得制度,故不適用先佔取得規則,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的,應當向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認定財產無主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査。經審查核實,認為財產有主,申請不成立,判決駁回申請,終結審理;如果一時不能査到財產所有人,又不能馬上確定是否有財產所有人,便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如在公告期間,有人對財產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告知申請人另行起訴,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誰?

1、公民

對於公民的認定,目前都不存在問題。年滿14週歲的能夠正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自然人都具有行政責任能力,都可以成為行政處罰的主體。而對未滿14週歲的人和精神病人應排除在外,不能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個體工商户

個體工商户是以其個人或家庭作為經營主體的,在行政處罰時應當以公民或個人進行定性處罰。

3、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其所有經營活動的結果都最後歸結為自然人來承擔。因此在行政處罰中應當將個人獨資企業也認定為公民或者個人性質進行處罰,而不應當將其定性為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

無主物可以歸國家所有,行政處罰的對象有很多種,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還可以是個體工商户,個人獨資企業,行政處罰的決定需要由行政機構做出,要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要求被處罰人在此簽字,要以懲戒違法行為作為目的。

標籤:行政處罰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