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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主體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主體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主體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主體的條件是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應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二、行政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在當代的社會行政處罰也必須要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程序來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這一點是非常明確的,而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關機關是特定機關,並不是説任何的機關就是可以成為這個決定機關的,從主體條件上來説的話,肯定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標籤:行政處罰 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