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對暫扣物品的處理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法》對暫扣物品的處理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對暫扣物品的處理是:行政機關扣押物品的,要出具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天,經調查後如果是非法財物的沒收,依法要銷燬的,銷燬處理,如果解除扣押的,退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二、暫時扣押物品屬於侵佔嗎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一般不會構成。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政處罰扣押程序錯誤,首先要依法應當立案卻未立案。如應立案調查卻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應立案調查卻未立案,但當事人卻繳納了罰款;對應立案調查的違法行為不進行調查。
依法不應當立案卻立案。如明知當事人不存在違法行為卻立案調查;有證據證明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卻未移送,仍立案調查。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因為違反了行政方面的法律規定採取了行政處罰的措施,那麼對於一些物品暫時扣押的,是有不同的處理的方式的,具體怎麼來處理的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比如説如果是屬於違法的物品,那麼應當立即的銷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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