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處罰

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有什麼規定?

行政處罰為了讓違反行政法規的公民受到懲罰之後保證下次不會再有類似行為,但是處罰權一旦交給了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就很有可能出現隨便對守法公民使用的情況,為此必須得對行政處罰進行監督。那麼,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有什麼規定呢?

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有什麼規定?

一、行政處罰的監督的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促進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依法授權和受委託的組織(以下簡稱有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進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以下簡稱政府法制部門)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承擔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依法授權的組織,應當設立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以下簡稱部門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系統內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政府法制部門對行政處罰的監督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有關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二)備案審查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發佈的涉及行政處罰的規範性文件;

(三)備案審查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四)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合法性;

(五)監督檢查實施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等情況;

(六)處理行政處罰管轄和適用等方面的爭議;

(七)處理對行政處罰的申訴和檢舉等;

(八)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政府法制部門交辦的其他行政處罰監督事項。

部門法制機構的行政處罰監督職責,由省級有關部門和組織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參照上述規定製定,並報省政府法制局備案。

第五條 從事行政處罰監督工作的人員,必須持有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行政執法監督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處罰監督人員履行監督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監督證》,有關行政機關、組織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工作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的申訴和檢舉制度。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管理,對合法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向社會公佈。

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報上一級或者同級政府法制部門登記備案。

第九條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實行調查取證與審核決定分開制度。

第十條 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應當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或者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報送備案:

(一)符合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

(二)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價值超過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其他重大行政處罰。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報送備案,應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和備案報告。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應當按照規定與罰款代收機構簽訂代收罰款協議,並在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代收罰款協議報政府法制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違反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按規定報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未經公佈行使行政處罰權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代收罰款協議備案的;

(五)拒絕接受行政處罰監督的;

(六)不履行行政處罰法定職責的。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違反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對處罰依據和資格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實施相關的行政處罰,並自行撤銷已經作出的處罰決定;拒不執行的,提請本級政府或者有權機關予以撤銷,並可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擅自設定或者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五)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

(六)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

(七)以內設機構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

(八)沒有法定依據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委託不具備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

(九)未經合法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

(十)受委託的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或者將行政處罰權再行委託的;

(十一)指派不具備合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有前款第(五)項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違反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對行政處罰決定程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其自行撤銷、變更、補正或者重新作出處罰決定;拒不執行的,提請本級政府或者有權機關予以撤銷,並可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法事實不能成立而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不符合簡易程序的案件按簡易程序辦理的;

(三)違法進行調查取證的;

(四)違反法定的迴避制度的;

(五)未實行調查取證與審核決定分開制度的;

(六)未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七)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者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行政處罰的;

(八)未按規定組織聽證的;

(九)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而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有從輕或者減輕情形而未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十)未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的;

(十一)未出具或者未按規定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違反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和執法措施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部門或者有關部門除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外,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二)收到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後,無正當理由超過2日未將罰款繳付指定銀行的;

(三)未使用或者未按規定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四)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五)未按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擅自處理罰沒財物的;

(六)使用、損毀依法扣押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七)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

(八)財政部門違法向行政機關或者有關組織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的;

(九)罰款代收機構未依法收受罰款或者未按規定將罰款上繳國庫的。

有前款第(四)、(七)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並可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的;

(二)使用無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或者將證件交給他人使用的;

(三)未按規定將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報送備案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將收繳的罰沒款物據為己有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行政處罰違法或者不當,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

(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不按規定適用從輕、減輕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或者社會秩序受到損害的。

有前款第(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執法人員在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期間,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被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及時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法制部門和部門法制機構違反規定,不履行監督職責,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受到損害,由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上述規定明確表明了國家對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處罰權是有限制的,行政處罰初衷和宗旨是為了保護合法公民的自身利益,而把行政處罰放在監督之下也是為了防止公民的合法權利不會被機關工作人員濫用的處罰權傷害。

標籤:行政處罰 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