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區別主要表現在什麼方面?
一、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區別主要表現在什麼方面?
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區別主要表現在.案件性質不同、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起訴的先行條件不同、適用法律依據不同。民事訴訟管轄民事糾紛(就是民告民),刑事訴訟負責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官告民),行政訴訟主管行政糾紛。
二、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
(一)、關於調解:
1、民事訴訟中:
(1)調解是一項基本原則,在自願和合法的基礎上,只要案件性質適合調解,人民法院均可以進行調解;
(2)對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須首先進行調解。
2、刑事訴訟中:
(1)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進行調解;
(2)對《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前兩項規定的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3)對公訴案件和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民事訴訟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專利糾紛案件等。
2、刑事訴訟中:
(1)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地域管轄的確定原則
1、民事訴訟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例外規定;
(2)民事訴訟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2、刑事訴訟中:
(1)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
(2)最初受理地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審判為輔;
(3)刑事訴訟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四)管轄權的轉移
1、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2、刑事訴訟中: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五)審判組織的人數
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即可,沒有更具體的人數要求。
2、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除了須是單數外,還要求:對於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人組成,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至七人組成;對於第二審案件,合議庭應由三至五人組成。
(六)迴避申請的決定權
1、民事訴訟中: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員等非審判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2、刑事訴訟中: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等非審判人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七)公開審理的情形
1、民事訴訟中:
(1)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2)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2、刑事訴訟中:
(1)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以及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2)當事人提出的確屬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3)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八)申請恢復訴訟期間的時間
1、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
2、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5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九)近親屬的範圍
1、民事法律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刑事訴訟中: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行政訴訟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最大的區別,主要是案件的性質不同。民事主體的權益在受到侵害之後,若是希望得到司法救助,首先應該確定的是案件的類型,故而在平時,瞭解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區別是十分必要的,只要這樣,權益種子啊受到侵害時,才可以更快的得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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