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最新國務院發佈的關於醫療事故的處理條例規定,可以將該規定進行以下解讀:
1、 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看中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該規定對醫務人員的職務操守及工作的具體內容進行了細緻的規定,對於醫療用藥、診療部門的規範、以及監督部門等相關職能和直接醫務人員的工作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對於醫患人員諮詢、醫療流程的公開等也進行了規範,主要是從源頭上解決本身產生醫療事故的原因,將可能會造成醫療事故的環節進行規範,同時對醫務人員進行培訓,增強醫務人員的法律道德思想,進行避免因為工作的大意或者是法律意識的淡薄造成的醫療事故;
2、 對醫療事故的鑑定進行了明確,對於能夠進行醫療鑑定的機構進行了調整和限制,將醫療事故的鑑定轉交更具有權威性質的機構中,增加了鑑定的權威性,減少了因為醫療鑑定而產生的糾紛;
3、 同時法醫也具有了對患者進行傷殘鑑定的資質,對於死亡的患者,需要鑑定其傷殘等級的,相關專業的醫療師可以委託法醫進行鑑定,主要是提升鑑定的權威性;
4、 患者可以向發生醫療事故的醫院複印病歷或者是拍照,而且在複印過程和拍照過程可以由工作人員完成,但是必須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要求醫院出具複印件該有醫院公章的,工作人員不得拒絕加蓋。因為當事人享有了解自己病情的權利,同時雙方在產生糾紛之時,也是當事人固定證據的一個方式,但是複印病歷的權利僅限於患者或者是患者委託的家人等。
5、 該規定加大了醫務人員和機構的責任,對於造成患者傷殘,並進行鑑定認定的,根據該規定及衞生部門的文件,條例中對造成患者受到人身損害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進行了具體規定,並將醫療事故進行了等級劃分,其具體分為四級,並且解除了醫療責任的認定等規定,其主要目的出於增加醫務人員的責任,對醫務人員 在工作中需要履行的義務進行了嚴格的規定;
6、 增加了醫療事故產生後的賠償金額,一般發生醫療事故之後可以先進行協商解解決,如果患者和機構就賠償的事宜產生了糾紛,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是訴訟解決,但是根據現在的條例規定,如果糾紛通過訴訟解決,則增加了醫療機構的賠償金額,雖然同是需要考慮社會的生活水平,同時也會考慮患者的家庭經濟情況和醫療事故的情形。
以上幾點均可以看出處理醫療事故的條例主要是從源頭上增加了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的責任感,同時也加大了產生醫療事故後賠償的責任,不僅增加了義務人員的使命感也增加了醫務人員 的壓力。不僅是保障患者的人身安全,也是為了維護醫療秩序,保護醫務人員和機構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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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醫生怎樣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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