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抗辯是什麼意思?
訴訟時效抗辯是什麼意思?
通常情況下來説,訴訟時效的行使主要是用於債權的請求權,在個別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用於物權的請求權。
訴訟時效抗辯其實指的是,某一方的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正當形式自己訴訟時效抗辯權利的合法法律行為。簡而言之,指的就是對那些已經進入到訴訟階段的訴訟案來説,如果對方的當事人違反了一些關於“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那麼該當事人就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那這個抗辯的內容也就是請求法院駁回對方的請求。如果説當事人在案件一審期間沒有提出過訴訟時效抗辯的話,那麼即使在二審中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則不會予以支持,除非提出該抗辯的當事人能夠給出新的證據,新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請求已經過時效。
訴訟時效主要是適用於關於債權請求權的案件,説的就是在某個訴訟當中,當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自己合理的與自己的債權請求權相關的訴訟時效方面的抗辯。債權請求權指的就是,權利人在債權關係的基礎上產生的,可以請求特定的人做出特定行為的權利。
根據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提出“抗辯”,人民法院將不會對該當事人予以支持:
一是當事人對於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的相關請求權;
二是當事人在兑付金融債券和國債,以及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發放的企業型債權的本息請求權;三是當事人在投資關係的基礎上而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四是其他按照法律條文規定並不適合應用與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此外,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裏的相關規定,以下幾種請求權不適用於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一是請求一方當事人停止侵害行為、消除危險以及排除障礙的行為;
二是對關於不動產的物權以及登記在案的動產物權的相關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是請求一方當事人支付未成年或者老人的撫養費、撫養費以及贍養費;四是其他依照法律規定並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相關請求權,比如個人的存款,企業髮型的債券或者股票、國家財產以及並未按時出資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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