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成立條件有什麼?
一、行政處罰的成立條件有什麼?
行政處罰要求成立必須具備以下的條件:
(一)有明確的當事人。行政處罰是引起行政法律關係產生的行政法律行為,在此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處罰主體與被處罰的當事人各為一方,缺少任何一方,行政法律關係便不可能成立;行政處罰的法律效力體現在對行政處罰主體和被處罰的當事人身上,沒有明確的當事人,行政處罰的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便無從談起;行政處罰所確定的制裁內容要有一定的當事人來承受,當事人不確定或無當事人,制裁內容則無法實現。
(二)行政處罰要有具體的制裁內容。行政處罰的制裁內容是行政處罰決定的核心內容,它具體確定剝奪當事人權利的種類和範圍,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也就是履行行政處罰的制裁內容。
(三)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行政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構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辨權。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有行政機構的印章。行政處罰是要式行政行為,行政機構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六)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是行政機構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當事人所給予的制裁,其法律效力主要體現為對當事人的約束力,當事人在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前,不受該決定的約束,即行政處罰尚未產生法律效力。
二、如何計算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2年,在違法行為發生後2年內未被行政機構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修訂後的《税收徵管法》規定,違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構發現的,不再處罰。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連續實施數個同一種類的違法行為;繼續狀態,是指一個違法行為在時間上的延續。
要使行政處罰成立,必須有明確的處罰當事人,要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是兩年,在違法行為發生之後,超過兩年沒有對行政機構發現,將不再進行行政處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是行政機構,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行政處罰只針對於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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