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訴訟欠條訴訟時效抗辯的要件是什麼?
一、放棄訴訟欠條訴訟時效抗辯的要件是什麼?
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是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明其不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願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一般而言,認定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應具備以下要件:
1.放棄權利的主體需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意思表示應向權利人作出,但不以權利人同意、義務人實際履行義務為生效要件;
3.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需以權利人知道、應當知道其享有權利為要件;
4.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需以義務人具有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義務的意思表示為要件:義務人僅為承認不能表明其原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完成的債務、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5.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可以採取明示或者默示兩種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可以主動提出嗎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是不可以主動提出的,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可以採取明示或者默示兩種方式,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需以權利人知道、應當知道其享有權利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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