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是否要明示?
訴訟時效是我國的一項制度,對於權利人的勝訴權進行限制。規定了一定時間內享有勝訴權。那麼訴訟時效抗辯是否要明示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幫助您瞭解這方面的知識。
一、訴訟時效抗辯是否要明示
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是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明其不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願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因此,默示是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一種方式,所以訴訟時效抗辯權必須明示。
二、訴訟時效抗辯權的限制
1、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限制。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二)兑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2、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時間。
(1)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2)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二是該證據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何謂新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3)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者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三、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構成要件以及法律後果
(一)構成要件:
1、因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系對義務人享有的權利的處分,故放棄權利的主體需具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處分能力。
2、從性質上分析,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為屬於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行為,故該意思表示應向相對方為之,但由於該行為同時為單方處分行為,故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無需權利人同意。
3、由於放棄權利需有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故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需以義務人知道訴訟時效完成、其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為要件。如果義務人不知道訴訟時效完成、其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則不能認定其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4、一般而言,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既可以採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採取默示方式。明示方式指以口頭、書面、當事人瞭解的某種符號或其他社會公眾通用的表意方式進行表達或表示的方式,他人通過該表示可直接瞭解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默示方式是指非以社會習慣方法為表達或表示,他人根據具體情況才能推知外觀意思的情形。默示方式所採用的表達方法可以是沉默加行動,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單純沉默。
(二)法律後果:訴訟時效期間視為未屆滿,義務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拒絕給付不能成立,義務人負有的債務從自然債務轉為完全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從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之日起重新起算。如果義務人與權利人約定了新的還款期限而其未依約履行義務,則訴訟時效期間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起算。
本站小編在上文已經為您詳細的介紹了有關訴訟時效抗辯權的相關知識,首先,訴訟時效的抗辯必須明示;其次是訴訟時效的提出是有時間限制的;最後是放棄訴訟時效的一些相關知識。在提出訴訟時效之前對訴訟時效有一定的瞭解是非常重要的。希望您的問題早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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