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辦理離職需要什麼材料?
一、員工辦理離職需要什麼材料?
1、派遣員工因病或因事辭職時應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辭職申請未予批准前,應繼續工作,不得先行離職。
(1)離職員工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並向用工人單位人事部提供書面的有相關人員簽字的移交清單,人事部憑移交清單及當月結算工資並辦理正式離職手續;
(2)因合同終止不再續約的或在勞動合同期內要求辭職的,均應按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3)如本單位提出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將按照國家及本單位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支付違約金。
2、離職手續注意:
(1)試用期內的員工辭職,需書面提交辭職報告書給用人單位,辦妥《離職報告表》,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企業人才市場,再予以工資結算,擅自離開者,視為自動放棄工資;
(2)正式員工辭職,則需書面提交辭職報告書給用人單位人事部審核批准,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企業人才市場,然後再辦妥《離職報告表》再予以工資結算,擅自離開者,視為自動放棄工資。不給以辦理相關人事、社保關係轉移。
二、書寫離職申請書的格式是怎樣的?
1、標題:在第一行中間寫“辭職書”三個字,或寫“辭去×××工作”等字樣。
2、稱謂:在第二行頂格寫任職單位負責人姓名。
3、正文:寫明辭職的原因,辭去什麼職務,什麼工作。
4、結語:在正文後面寫表示歉意的語句。
5、署名、日期:在正文右下方寫上辭職人的姓名,在署名下面寫具體的年、月、日。
三、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時效是多久?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要求其依法及時出具證明,一旦因不出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起訴至法院。
綜上所述,現在就業崗位很多,員工離職的情況很普遍。員工有辭職意向的,應該提前一個月做準備,並通知單位的人事部。辦手續的時候記得帶上身份證、離職申請書、社保卡及工作交接清單等材料。人事部核准,結清工資報酬,並按照規定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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