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訴訟

侵權責任人可以提起訴訟嗎?

一、侵權責任人可以提起訴訟嗎?

侵權責任人可以提起訴訟嗎?

1、侵權責任人是可以提起訴訟的,通常來説,都是受害者提出訴訟請求,但法律並沒有限制侵權責任人不可以起訴。比如,若受害者的索賠行為已經涉嫌敲詐勒索錢財,此時侵權責任人就有可能會起訴。若是索賠數額十分巨大,侵權責任人還可以選擇報警處理。

2、受害者的索賠行為若是滿足了以下情形,則有可能會構成敲詐勒索:

(1)受害者惡意碰瓷

受害者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利用酒駕駕駛員花錢消災的心理索取高額賠償。是否存在碰瓷行為直接涉及到當事人索賠是否具有正當性、合法性,是認定索賠行為性質的客觀依據。當存在有惡意碰瓷行為,只要索賠金額達到較大,就構成敲詐勒索。

(2)受害者想要非法佔有肇事方的財產

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要求肇事方支付天價的賠償金,且威脅説不支付就起訴,或者是聲明不支付就日後賠償就別想再開車了等。

民法上規定的是公平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體現為“無損害則無賠償”,從責任本質上講是一種填平責任,以彌補侵權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失為必要,通常不具有懲罰功能,對違法行為的懲治是公法上的責任。因此交通事故發生後,要看行為人採用要挾手段是為了達到什麼樣的目的,如果是僅僅為了迫使對方儘快接受其正當的賠償要求所採取的一種索賠策略,這是在主張自己正當權利,也就不存在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當然不存在成立敲詐勒索罪的問題。

二、交通事故可以只起訴部分侵權人嗎?

受害人只對部分侵權人提起賠償訴訟是可以的,但只起訴部分侵權人的,被起訴人只承擔自己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不管是受害者,還是肇事方,都是有資格去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不管是哪一方向法院起訴,都是需要提交民事訴狀的,在此訴狀之中,必須要説明起訴的理由,然後需要提交能佐證自己理由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