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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制裁中屬於行政處分的是哪些?

一、在行政制裁中屬於行政處分的是哪些?

在行政制裁中屬於行政處分的是哪些?

1、警告、記(大)過以及降級等屬於行政制裁中的行政處分。

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係,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行政處罰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行政制裁。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七種形式。

2、給予行政制裁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①違反行政法規或內部規章制度確定的義務或紀律;

②行為人(包括組織和個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即有故意或過失;

③違法失職行為已經超過了批評教育的限度。

二、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是什麼?

(1)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行政處分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係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

(3)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為;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

(4)制裁的種類不同。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

(5)執行的程序不同。行政處分由作出處分的行政機關執行。處分決定歸入被處分人的人事檔案,被處分人對行政處分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訴;行政處罰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自己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公務員等,若是違反了諸如《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的法律規定,有可能會受到行政處分,常見的處分類型包括開除、撤職等,被處分者,若是對行政處分不服,可以採取諸如申請複核或者申訴等方式維權,當然,在申訴、或者是複核期間,依舊會受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