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先予執行要滿足哪些條件
1、當事人提出申請
先予執行是因為當事人一方生產、生活急需而採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當事人體會最深。所以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執行。
2、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裁定先予執行,實際上是在判決確定前,實現未來判決確認的部分實體權利。因此,裁定先予執行必須以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為前提。“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在民事法律關係中,誰是享有權利的一方,誰是負擔義務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麼樣的權利、負擔什麼樣的義務都是明確的。所謂“嚴重影響”,是指申請人難以甚至無法維持基本的生產、生活需要,如果對申請人沒有產生這種影響,不能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3、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比如被申請人要破產了,或者被申請人身無分文,又無任何有價值的財物,不能裁定先予執行。
另外,申請先予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書寫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範圍的裁定先予執行,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範圍的駁回申請。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訴,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複議撤銷先予執行裁定的,應執行迴轉,將已執行的財產返還被申請人。
先予執行,是指法院對某些民事案件作出終審判決以前,為解決當事人一方生活或生產的的緊迫需要,根據其申請,裁定另一方當事人給付申請人一定的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實施某種行為,並立即執行。
一般而言,執行須以生效的判決作為依據,須等到判決生效後進行,但對於有些原告來説,如等到判決生效後才執行,他們正常的生活就難以維持,他們的生產或經營就會受到嚴重的影響。原告的請求往往具有急迫性,法院若等到判決後再採取禁止性措施,則為時已晚,被告的行為早已實施,原告將受到難以挽回的損失。
先予執行制度正是為了保護有特殊需要的原告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它可以解被告燃眉之急,可以在滿足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前就實現其內容。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對於民事訴訟案件當中,法院再進行終結判決之前,為了解決一些權利人的生活困難或者是其他的困難,可以採取讓義務人先行履行職責來進行解決權利人的困難,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採取先予執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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