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義務法適用行政強制執行中代執行
一、哪些行政義務法適用行政強制執行中代執行?
1、代執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或者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適用於該行政法義務屬於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義務,例如排除障礙,強制拆除等。對於不能夠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和義務,特別時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能適用代履行。
2、又稱“代履行”。指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該義務可由第三人代為履行能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由第三人代為履行,費用由義務人支付。例如,拆除違章建築時,人民法院可先請人代為拆除,再由義務人支付費用。
3、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二條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處理。
4、《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5、《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拆遷、《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拆除、
6、《河道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清除、《防洪法》中的代為恢復原狀、
7、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的強制處理、《水土保持法》的強制治理、《房屋管理規定》的強制修理等。
二、代執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存在規定相對方作為義務的行政決定,只有在法定義務人負有義務而不履行義務時,才產生代執行的可能;
(2)相對方不履行的義務是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否則不能發生代執行問題,如違章建築的拆除等;
(3)代執行的執行人,可以是行政機關自己,也可以是行政機關以外的第三人,即公民或法人等;
(4)代執行實施之前,一般要先以書面形式對義務人進行告誡
5、代履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對於涉及人身、特定義務等有關的行政法義務,不能適用代履行。B是涉及人身的行政法義務,不能適用代履行。C和D是涉及特定義務的行政法義務,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
6、代履行決定書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代履行的方式和時間、代履行的費用預算
綜上所述,代執行應當符合義務人不能履行相應的義務,行政執法機關代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是代執行人,也可以委託其他人為代執行人,包括公民或者法人,代執行實施前,一般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代執行決定書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姓名,地點,代執行方式,代執行費用,對於涉及人身的行政義務或者特定的行政義務,不能實行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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