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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受理非訴行政強制執行?

一、法院能否受理非訴行政強制執行?

法院能否受理非訴行政強制執行?

法院會進行受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6條對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做了概括式規定,但對於具體的管轄法院沒有規定。1991年7月11日起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82條對《行政訴訟法》第66條做了解釋性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被執行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基層人民法院認為需要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中級人民法院決定。”

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在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管轄方面的規定更加全面、細緻。《若干解釋》第89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

2012年1月1日實施的《行政強制法》第54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管轄法院是行政機關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1條指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徵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由此可見,關於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管轄法院的規定主要見於司法解釋和《行政強制法》。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管轄有以下特點:

第一,級別管轄以基層人民法院為主,保持適當的靈活性。

對於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若干意見》和《若干解釋》都明確指出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執行規定》也要求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行政強制法》雖然採用的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表述方式,但這種表述是指根據其他法律的規定來確定管轄法院。而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這裏的管轄法院從級別來説一般是指基層人民法院,但不排除中級人民法院及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由此可見,《行政強制法》考慮到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難度。

另外,根據《通知》的規定,非集中管轄法院保留原有的行判庭,負責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非集中管轄法院的級別也是基層人民法院。在基層人民法院普遍管轄之外,《若干意見》還規定了可以報請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若干解釋》規定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執行規定》中也有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的規定。因此,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級別管轄以基層人民法院為主,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為輔。

第二,地域管轄經歷了由被執行人所在地向申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變遷,不動產案件實行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關於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地域管轄,《若干意見》規定為被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干解釋》變更為申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執行人是指行政行為的承受方,也就是行政相對人,申請人是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0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行政管轄以行為發生地為基本原則,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大多數情況下同在一個行政轄區,但也不排除行政相對人是外地户籍的情況,根據行政訴訟中原告的確定原理,被執行人所在地可以理解為被執行人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被限制自由所在地。行政主體所在地就是行政行為發生地,從方便執行的角度考慮,由申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更有利於申請執行,體現了便捷原則。不動產案件一般是指房屋案件。

《執行規定》明確指出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方便人民法院調取證據。雖然《執行規定》建立了裁執分離制度,執行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組織,但是,除了房屋不動產案件外,其他不動產案件仍然可能由人民法院組織實施,所以,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也是為了便於人民法院組織執行的實施。第三,未進入異地管轄和集中管轄改革的視野。自《行政訴訟法》頒佈實施以來,面對行判難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一系列的司法解釋試圖緩解行判的困境。

《若干解釋》第8條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做了詳細規定,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被告且不適宜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實行提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管轄規定》)是專門針對管轄的司法解釋,擴大了提級管轄的範圍,取消了《若干解釋》中“不適宜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限制,肯定了地方人民法院異地管轄的探索,詳細規定了異地管轄的有關要求。但是,綜觀《管轄規定》的十個條文,並未提及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管轄。早在2007年9月,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所轄的9個縣(市區)基層人民法院中就開始試行行政訴訟集中管轄。但不論是地方改革,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要求,集中管轄均沒有提到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管轄問題。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確定,無論是什麼行政執行,只要是確定好需要進行強制執行的話,而對方卻拒不進行執行,可以直接通過法院訴訟來要求法院進行相關的強制執行,法院確定好強制執行是有相關的法律依據的話,那麼就會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