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法院能強制執行?
一、行政案件法院能強制執行?
行政案件法院能強制執行,具體如下:
(一)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法律沒有授予行政機關以強制執行權,或者法律雖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同時又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郵政部門由於法律、法規沒有授予其強制執行權,其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相對人拒絕履行的情況下,應當屬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範圍。
(二)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可見,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是具有法律依據,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還包括行政主體資格合法,依法已經窮盡了行政程序(如履行了規定的審批程序、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程序已經完結),並已經依法送達當事人等。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以執行的內容,即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被執行人具有給付的內容。對於郵政執法而言,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物品即具有可以執行的內容;警告、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就不具有可執行性。
(三)申請人是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對於郵政部門來説,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是其行政執法權的來源,如《湖南省郵政市場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省、市、州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市場管理工作。因而,市、州郵政局可以對其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人。
在郵政執法活動中,被申請人應當是郵政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相對人,而不是與之關聯的他人(如上級主管部門、所屬分支機構等)。
(五)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
(六)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七)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於受理申請人民法院管轄。
二、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户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户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在當代社會我們經常可以看到的是做出了一些民事方面的生效判決之後,是可以當事人在對方不履行相關的債務或者其他的義務的情況之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實際上行政類型的案件依然也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他們作為申請人員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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