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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管理局有強制執行權嗎

一、行政執法管理局有強制執行權嗎?

行政執法管理局有強制執行權嗎

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税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範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1、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2、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

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並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等等。

二、行政執法的特徵

1、主動性。行政執法是為了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一種活動,它必須依職權積極自覺地採取行動,主動地而不是被動地進行行政執法,否則,就可能失職或是玩忽職守。這是行政執法不同於行政司法的一個特點。行政司法行為是一種事後性的救濟行為,一般説來,沒有當事人的主動申請,裁決機關不得主動採取行動。當然,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主動性,必須是依法的主動;沒有法律依據,則不得主動。因為,在行政執法領域,一方面是依職權執法,另一方面則是依相對人申請執法。總之,行政執法必須依法進行,體現的是“沒有法律便沒有行政”的原則精神。

2、廣泛性。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在國家的行政管理過程中實施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國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因而也就決定了行政執法內容的廣泛性。從我國現階段的實踐來看,行政執法不僅涉及公安、工商、税務、海關、文化、衞生、環保、城建、交通等眾多領域,而且還廣泛地涉及科技、教育、農業、林業、漁業等諸多行業。隨着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和日益發展,整個社會生活都將納入法制的軌道,行政執法所涉及的內容將更加廣泛。

3、具體性。與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徵相比較,行政執法具有具體性和個案性等特徵。儘管行政執法涉及內容非常廣泛,它覆蓋了國家行政管理各個領域,但從其性質上説,行政執法屬於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大多都是針對具體的人員和具體的事件所採取的行政行為,因而行政執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樣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體性。

4、強制性。行政執法是法定的行政機關實施、適用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是貫徹、執行國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國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規範的執行力。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規範中所規定的義務時,就會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以達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目的。當然,行政執法的強制性要由法律來明確加以規定,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依法進行強制。

由此可見,基本上大多數的國家行政單位都有強制執行權,況且行政執法本來就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對於違法違規的行政執法行為,行政相對人只能通過合法的途徑申請行政複議,不申請行政複議又不履行的,行政單位可以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