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申請書
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XXX,男,1975年2月23日生,重慶市豐都縣人,住該市縣XX鎮X村X組。被申請單位:豐都縣XX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保合鎮人民政府鎮長)
複議請求
1、依法確認被申請單位毀損申請人承包的耕地侵犯申請人對耕地的使用權的行政行為違法,並向申請人賠償損失。
2、賠償申請人被侵犯耕地使用權的耕地中種植的核桃樹、黃桅子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事實和理由
2011年元月15日,申請人從重慶返回住所地,發現申請人承包經營的耕地(位於XXX村X組秦家大田邊)全部被挖掘機深挖毀壞並整平為一塊大壩。經瞭解,原來是被申請單位用於建設村委會議樓、辦公樓、活動室、球場及相關配套設施。因其事前未與申請人就耕地使用權、經營權及對經濟林木毀損賠償事宜進行溝通協商,也未通知申請人清點種植的經濟林木株數,也未進行任何補償。並且,被申請單位也將挖倒的經濟林木私自作了處理。
2011年2月14日,申請人向被申請單位提出行政賠償申請,找到被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X理論,X鎮長略看申請後,口頭告知不予受理,故向貴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
被申請單位違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未辦理審批手續,擅自佔用耕地,且其佔用的耕地不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規模範圍內。該行為還違反了該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侵犯了申請人對耕地的使用權。同時,也未依照該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等的相關規定給予申請人的補償和賠償。
申請人依《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已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被申請單位)提出賠償請求,該請求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不給予出具任何收訖憑據。且耕地的破壞,經濟林木的毀壞已不能恢復原狀,依《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四)、(八)項規定,被申請單位應當予以賠償。
因被申請單位違反法定程序,超越並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符合《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的複議範圍。申請人根據該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侵犯的自然資源使用的權行為的先複議原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複議時可以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故依法提起復議。
此致
豐都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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