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迴避的對象包括哪些?
一、行政案件迴避的對象包括哪些?
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僅限於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如果本案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有法律規定的必須迴避的情況,當事人也可要求他們迴避。對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的迴避問題參照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規定執行。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不管是在行政訴訟,還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其實都是有迴避制度的,當然不同訴訟中可能迴避制度適用的人員範圍不同。
二、行政訴訟的程序是怎樣的?
1、起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組成合議庭
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4、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5、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綜上所述,不管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辦案人員和案件有關係的,都應當自覺迴避,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審判人員、司法鑑定人員、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其它人員,都是迴避的對象。法院的院長負責批准,經過批准後,相關人員不再參與案件,這有助於案件得到公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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