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對象包括哪些
一、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對象包括哪些?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這裏有兩種情況:一是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二是在税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時,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收入的跡象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扣繳義務人。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税款的納税擔保人。
(三)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履行的當事人。
二、税收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1、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3、加收滯納金和加處罰款。
三、税收強制執行的一般流程是什麼?
第一,責令限期繳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在規定的期限未繳納或解繳税款或提供納税擔保的,主管税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繳納。
第二,縣以上税務機關批准。責令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審查批准,可執行強制措施。
第三,實施前述兩項措施扣繳或抵繳税款、滯納金。在強制執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等行為具有連續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給納税人自動履行納税義務的時間,税務機關可直接拍賣或者變賣,以其所得抵繳税款。
在司法實踐中,一部分納税義務人並不是故意不交税款的,有可能是暫時忘記申報税款,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税款,税務機關也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比如沒有逾期申報税款的就會產生滯納金,其他的強制執行措施還包括從存款中扣繳税款,拍賣其他財產抵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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