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的對象是否包括律師?
一、迴避的對象是否包括律師?
不包括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
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
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
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
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
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
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
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二、申請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1、審判和執行人員的迴避理由: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發現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的迴避理由:
當事人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等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對審判人員提出迴避並不是都可以直接提出的,對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的,要求迴避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一)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當事人的迴避制度是能夠有效維護權益的一種法律制度,可以説是司法公正的一大進步,迴避就是要讓與判決存在不公平之處的利害關係人不再參加案件的審判,所以是一項及其重要的法律制度,迴避對象也需要仔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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