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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的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一、行政執法的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執法的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1、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一般來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

(2)陳述和申辯 ;

(3)製作執行決定書 ;

(4)送達 ;

(5)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對行政強制執行不服怎麼辦?

1、行政強制執行中由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部分,由於執行主體是司法機關,所以此種執行行為不適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但可以適用申訴或賠償程序以作救濟。

2、對於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行為,它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徵。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相對人如果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以提起行政訴訟作為救濟途徑的。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特點有哪些?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相對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為前提。只有行政相對方負有法定義務又拒不履行,行政機關為了保證行政管理活動正常進行,才能採取一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相對方履行義務。行政法上的義務既有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義務,也有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中所規定的義務,還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裁定中確定的由行政相對方履行的義務。

2、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實施。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有兩類:一類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另一類是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

3、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範圍廣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人。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有時候會遇到被處罰對象不配合情況,如果啟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有處罰權的,按照一定程序處理,對被處罰對象告誡,讓其陳述和辯護,經過複核認定強制措施得當的,出具決定書,並採取適當的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