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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過程中執行標的滅失怎麼辦?

一、行政強制執行過程中執行標的滅失怎麼辦?

行政強制執行過程中執行標的滅失怎麼辦?

執行標的已經滅失那麼法院就會終結案件的執行;判決交付物為特定物的,由於其可替代性較差,其價值往往難以確定,如果一旦滅失,交付物品的義務就無法履行,義務人只能通過金錢賠償代替義務的履行,而當事人往往難以就其賠償協商一致,並且,容易對特定物的價值產生較大爭議和紛爭,因此,當事人只能另行起訴,通過訴訟程序確定特定物的價值。

二、終結執行符合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申請人撤銷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

三、執行終結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條258條規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因此,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另外,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有協助執行人的,終結的裁定也應對其送達。執行終結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執行終結的裁定一經生效,執行程序就宣告結束,以後也不再恢復。

(二)實體上的效力。執行終結後,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以執行程序保證權利人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着否認或推翻了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所應享有的權利的確認,只是法律不再對其實施保障而已。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強制執行就是屬於因一方沒有履行判決而所要實施的行為,但如果在執行的過程中對於標的滅失而不存在了,那麼對於此案件的執行也將會終結,標的特定物品是不能被其它所代替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