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複議的程序是什麼樣的?
有的時候,對於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並且要強制執行時,個人會覺得對處罰有所不服,覺得處罰不妥當自己難以接受,那麼就可以採取申請複議的方式。但是,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複議的過程不是盲目的,在申請複議的過程中,要對這個過程的各個程序有所瞭解和認識,這樣,才能更好地為自己申請複議,使問題得到更好的處理。
具體程序:
(1)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提供下列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3)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4)作出執行裁定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材料齊全,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
(三)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行政強制執行也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強制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申請複議的過程,是自己尋求問題得到妥善處理的一種方法和渠道。但是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複議的前提是問題的處理確實存在問題,沒有得到公平的處理。在這樣的前提下,申請複議才可能得到正確的處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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