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中的強制執行有哪些程序
一、行政執法中的強制執行有哪些程序?
一)催告程序
1、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催告書應載明4項內容: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催告的例外
(1)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2)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處理。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1、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是行政機關的義務,除非當事人自願、明確地表示放棄該項權利,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者阻礙當事人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
2、行政機關必須客觀、充分地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3、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採納當事人意見的實際情況,對行政處理決定作出調整,但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而加重對其不利的處理。
三)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1、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作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機關已經履行了催告程序;
(2)催告期限屆滿,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而無須等待催告書中載明的履行義務的期限期滿;?
(3)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且沒有正當理由。
2、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四)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其實大多數的行政單位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就有強制執行的權利,如果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話,行政單位還是得經過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遞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以後,強制執行的措施也是由人民法院進行的。不尊重行政執法,其實就是在藐視國家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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