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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的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強制執行的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規定

(1)在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時,可徵求被告的意見,是否需要15天答辯期?如果被告明確表示需要15天答辯期或不明確表示不要15天答辯期,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之規定,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做到從程序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原告是先取證後起訴,有充分的調查取證時間,原告的舉證期限的權益是得到保護的。法院向被告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後,被告才開始調查取證,法院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結案,當然要限制被告的舉證期限。具體的舉證期限可由以下幾種方式來確定:

1、由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的舉證期限,必須要得到法院的認可,否則,其協議的舉證期限無效。因為當事人協議的舉證期限過長,會影響法院的辦案期限,一般限制在在30日以內。

2、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舉證期限協商不成,達不成協議,可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時間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內。

(2)如果被告在應訴時明確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辯期的,其舉證期限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確定的期限必須在15日之內;如果協商不成,或達不成協議,可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應徵求被告的意見來確定舉證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內。

(3)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要求解決糾紛的,原告對其主張有主要證據,被告承認的,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不需要舉證期限的,可以不再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直接開庭審理,作出調解或判決。

簡易程序就是字面上的意思,這個主要是針對那些情況比較輕事情比較小,並且除雙方當事人,一看就知道事實,權益義務的,這種案件主要採用這個方法處理。雖然簡易,但是該有的審查還是要有的,因為要確保案件的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