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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一、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一)催告程序

1、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催告書應載明4項內容: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催告的例外

(1)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2)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處理。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1、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是行政機關的義務,除非當事人自願、明確地表示放棄該項權利,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者阻礙當事人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

2、行政機關必須客觀、充分地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3、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採納當事人意見的實際情況,對行政處理決定作出調整,但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而加重對其不利的處理。

三)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1、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作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機關已經履行了催告程序;

(2)催告期限屆滿,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而無須等待催告書中載明的履行義務的期限期滿;

(3)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且沒有正當理由。

2、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四)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二、行政強制執行特徵是什麼?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為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是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在正式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仍然會對行政相對人進行催告。事實上,不服行政決定的話,完全可以在法定時間內申請複議或者是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