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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訴訟如何送達

涉外行政訴訟如何送達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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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訴訟的原則

涉外行政訴訟的一般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涉外行政案件的基本準則,主要包括以下原則:1.同等原則。又稱“國民待遇原則”,是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我國進行行政訴訟,享有與我國公民同等的訴訟權利和負有同等的訴訟義務。這是國家平等原則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體現。2.對等原則。又稱“相互原則”,是指國家之間在對待對方公民、組織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時相互對等。“相互對等”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1)積極方面的對等。即外國公民、組織同本國公民、組織享有同等訴訟權利,承擔同等訴訟義務,不加歧視和限制。(2)消極方面的對等。即外國法院如果對本國公民、組織的訴權加以限制,本國法院也採取相應措施對外國公民、組織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實行對等原則是國家主權平等與維護國家主權尊嚴的必然要求,有利於促進各國在司法活動中真正實現平等互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