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長時間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多長時間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緊急情況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時,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限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當事人可以立即起訴。
二、行政訴訟管轄地怎麼確定?
1、一般地域管轄
在行政訴訟中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稱作一般地域管轄,有時也稱普遍地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定的特別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兩種具體情形:
(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選擇其中之一進行訴訟時,按我國行政訴訟的管轄規定,可以就行政行為造成人身損失和財物損失都在同一法院訴訟,而不是分別提起訴訟。
(2)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地域管轄
共同地域管轄是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共同地域管轄是由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派生的一種補充管轄方式。
綜上所述,公民的權益被行政機關侵犯的,可以發起行政複議,或者去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一樣,行政訴訟也有訴訟的時效規定。當事人得到行政行為做出之日開始,有五年的時效可以去起訴。發起訴訟後,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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