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未寫還款日期,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欠條未寫還款日期 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也就説基礎關係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欠條背後之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拒絕償還債務時起算,此時是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同時,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及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也可理解為債務人拒絕償還債務之日。當然,基礎關係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欠條背後之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但是,在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基礎關係中,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在其後出具欠條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認為: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也就是説履行期限屆滿後出具欠條的行為可以認定債權人主張債權或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導致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超過兩年起訴就超過了訴訟時效。所以,欠條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若產生欠條之基礎關係可以明確履行期限,則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有欠條但債務人不還款如何起訴
如果準備向法院起訴,那麼首先要準備的是訴訟材料,而其中對訴訟起着決定性作用的是證據。為了實現債權,最好蒐集以下證據:
(一)欠條,一般來説,用於討債的最有力的證據莫過於欠條,它出自借錢一方之手,有對方的簽字,作為書證,極具效力。
(二)人證,案件審理中,對方可以對己方證據進行質證,為了保證證據的充分性以及萬無一失,找到人證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借錢時有其他人在場見證,那麼可以找到這些人對債權進行證明。
(三)對方財產證據。訴訟的最終目的是拿到借出去的錢,但不少人為了逃避債務,就會將自己的財產轉移他處。依《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為了避免拿不回財產的情況,就要蒐集對方轉移財產的證據以行使撤銷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欠條沒有寫日期寫了日期的欠條要麻煩一些,但是我國也專門制定了這些條款,只要債務人拒絕還錢,那麼債權人就可從那一天起計算訴訟時效,再者就是向法院起訴,拿回自己的損失,因此,對於任何時候一定要用法律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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