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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一)警告

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譴責和警示,其目的是通過對違法人行為人給予精神上的懲戒,以申明其有違法行為,並使其以後不再違法,否則就要受到更嚴厲的處罰。警告及時用於公民也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罰款

是行政執法單位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行政處罰。它不需要經人民法院判決,只要行政執法單位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即可執行。罰款就是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財產權的剝奪。作為行政處罰的罰款,不同於刑罰中的罰金,使用罰金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將違法行為人取得的違法所得財物,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強制措施,對其違法所得財物的所有權予以強制性剝奪的處罰方式。

沒收非法財物,是指行政機關將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違禁品和其他財物無償收繳的處罰形式。

(四)責令停產停業

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要求從事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停止生產、停止經營的處罰形式。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是指行政機關依法限制或者剝奪違法行為人某種資格的處罰。在我國,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證照涉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從事某型活動權利的限制或剝奪,是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

(六)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之一規定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其他種類規定仍然保留、有效;二是以後的法律、行政法規還可以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種類之外設定其他處罰種類。

標籤: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