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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且經過行政複議機關及人民法院立案後處理的行政爭議的案件。行政爭議一旦經過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後,即會變為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或行政機關在受理行政行為時有一前提提,即行政爭議是客觀存在的並且是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起的。而對於處理行政行為的機關不同,行政案件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什麼是行政案件

(1)行政機關可以自行處理的行政案件,也就是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該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存在具體的行政行為不當或者直接構成違法,於是向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的行政機關提出相應申訴或控告,同時上述機關對於該案件進行審理並予以解決的行政案件。

(2)行政訴訟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某項具體行政行為對其自身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且人民法院對此依法進行受理的行政案件。對於屬於行政訴訟案件範圍的,且可以由相應行政機關自信處理的行政案件,同樣可以依法交於人民法院對此進行審理判決。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是必須符合以下四點基本規定:

(1)原告必須是受到不法行政行為並且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集體。

(2)被告人必須有明確的對象,不能只是一個籠統的羣體或組織。

(3)有相應的事實經過來證明其訴訟請求。

(4)在人民法院的受審範圍之內同時還符合法院的管轄。

這四點條件是人民法院受省案件的基本條件人民法院會對次依法審查,對於符合要求的進行受理,不符合要哭的則不予審理或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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