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查封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嗎
一、第一查封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嗎?
第一查封人對債權有沒有優先受償權,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並且查封人是屬於抵押權人的,有優先受償權。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據此,在有多個金錢債權並存的情況下,各債權人的受償順序依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而定,先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查封的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其後的債權人僅能就剩餘部分的財產受償。
二、拓展資料:《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八十九條
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第九十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第九十一條
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
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如係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
第九十二條
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説明執行情況。
第九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對於這個優先受償的權利在法律上面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這個第一查封人有沒有這個優先受償的權利是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決定的。因此,在這個過程中,大家都是要遵守法律的規定的。如果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的話,是可以主張這項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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