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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當事人設立了股權質押,我國法律也對股權質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進行了明確,對質押權人的合法權利及市場交易安全進行保證,那麼,股權質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有哪些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股權質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有哪些

一、股權質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有哪些

股權質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質押權人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

2、質押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於後位的質押權人優先受償。我國《民法典》對能否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未做明確規定,但就股權質押而言,我國民法典並未要求必須轉移佔有,而是要求以進行登記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後順序質押權人同意,在股權上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質權是允許的,這樣可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發揮股權的擔保功能,但在實現質權時,前位的質押權人有優先於後位的質押權人受償的權利。

3、質押權人就出質股權所生孳息,有優先受償權。

股權變價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即折價、拍賣和變賣。值得注意的是,因質押權人於質權實現時得將股票、股份折價是質押權人的權利而非義務,因此出質人不能強求質押權人折價。然而因股票的跌價,不僅危害質押權人的權利,同時也害及出質人的利益,因此於股票跌價時,若質押權人不將股票變價,出質人以另行提供擔保而要求取回股票以將其變價時,質押權人應當同意。否則,質押權人若拒絕返還股票,則構成權利濫用,應賠償出質人因此而受的損失。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八條 【流質】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三十五條【質權的放棄】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條 【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綜上所述,質押權人可以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可以就出質股權優先於後位的質押權人優先受償,還可就質押權人就出質股權所生孳息,享有有優先受償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押權人可以通過拍賣、變賣等方式優先受償,保障自己的債權。股權質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有哪些?以上就是對這一問題的詳細介紹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