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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的範圍和方式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行政賠償的範圍包括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和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兩類。其中對人身權的侵犯僅限於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行為目前不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賠償的範圍和方式

1、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賠償方式。侵犯人身權的行為有五種:

(1)違法拘留或者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其賠償方式為支付賠償金。

2、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這類行為有四種: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其賠償方式有以下幾種:第一,返還財產;第二,恢復原狀;第三,支付賠償金。

標籤:行政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