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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國家賠償的範圍和賠償金額

無罪國家賠償的範圍和賠償金額

在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的侵害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在實踐中,會發生案件審理髮生當事人無罪但遭到有罪判決的情況,而這種情況可能在當事人服刑多年後才會被發現,在這種情況之下,當事人可以獲得無罪國家賠償。下面本站小編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無罪國家賠償的範圍和賠償金額等相關知識。

一、無罪國家賠償的範圍和賠償金額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無罪,原判形罰已經執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根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這裏所指的“上年度”應當是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的上年度。

二、無罪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

《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根據這一規定不難看出,再審改判無罪的,如被告人不上訴,未經第二審程序,一審判決生效的,原一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的,二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相關法律規定

無罪釋放的情形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情形的,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國家賠償,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説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它會按照當地的實際平均收入情況來確定,同時,當事人可以針對自己受到的損害,同時羅列出幾項的賠償項目。當事人如果要請求國家賠償,可以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在無罪國家賠償中,賠償義務人應為誤判當事人有罪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