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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多少日內做出決定

行政複議法沒有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具體的下達日期規定,但是《行政複議法》在保障公民權利的時候要求,複議決定文書必須送達當事人,且當事人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十五日起對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無論什麼時候送達,當事人的訴權都可以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多少日內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