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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撤銷行政複議申請的事由有哪些?

一、撤銷行政複議申請的事由有哪些?

專利權撤銷行政複議申請的事由有哪些?

專利權在行政複議過程中,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人在專利局未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撤回複議申請,二是申請人在專利局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同意撤回複議申請。申請行政複議是申請人的一項權利。

申請人可以依法處分自己的這一權利,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但是這種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也可能影響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是有條件的。以上是行政複議的事實和理由的解答。

申請人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後,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可以處分自己的行政複議申請權,有權決定是否撤回。

二、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須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1) 撤回主體。應當由申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申請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撤回主體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

(2) 撤回申請須出於自願。撤回申請是申請人遵循自己的內心意願主動 放棄複議請求,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欺騙、威脅、強迫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

(3) 時間節點。撤回申請必須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提出。行政複議機 關作出複議決定,即標誌着行政複議活動結束。如果申請人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後不滿意,應當通過其他法律渠道解決而不能要求撤回申請。

(4) 撤回申請需要説明理由並得到複議機關同意。撤回複議申請是申請 人的權利,但也應向行政複議機關説明理由,複議機關准許後撤回申請生效,行政複議終止。

因此,如果當事人想要撤回複議申請,首先他必須是要滿足他的撤回主體條件,如果是他想要撤回,首先他必須要出於自願,如果他不是自願的,或者是受到了脅迫,那麼他是提出了撤回行政複議的申請也有可能不被通過的,而且他必須要在行政複議的決定作出之前就提出撤回,否則行政複議一旦做出,他就是具備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