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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複議能否再次申請複議

一、不服行政複議能否再次申請複議

不服行政複議能否再次申請複議

依據法律規定,對行政複議不服,除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不能再次申請複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誰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成為行政複議的申請人。

在某種特定情況下,為了不因行政複議申請人的資格消滅而導致不能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對以下兩種情況有特別規定:

1、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

2、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此外,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的受理是行政複議程序中的首要環節。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