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複議不服申請行政訴訟是否合法?
一、對行政複議不服申請行政訴訟是否合法?
對行政複議不服申請行政訴訟是合法的,除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不服,既可申請行政複議也可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哪些是屬於行政複議前置的案件?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
1、侵犯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税爭議案件。
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3、審計爭議案件。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複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
4、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前置。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對行政複議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話,完全是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但是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有一些案件甚至可以不經過行政複議前置程序直接就提出行政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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