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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一定要先交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罰款一定要先交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罰款一定要先交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不一定

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在複議期限內的,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能不能申請行政複議與是否繳納罰款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處罰罰款繳納期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罰款交納期限為十五日。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被處罰人確有經濟困難,經被處罰人申請和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被處罰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罰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將依法查封、扣押的被處罰人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抵繳罰款。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超過罰款數額的,餘額部分應當及時退還被處罰人;

2、不能採取第一項措施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拍賣財物,由公安機關委託拍賣機構依法辦理。依法加處罰款超過三十日,經催告被處罰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按照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一些違法的人員可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而對於被處罰的人,如果不服行政處罰的決定的話,是可以在期限以內申請行政複議的,一般行政處罰的方式有警告,罰款以及行政拘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