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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居住在違建中強拆後可以賠償嗎?

一、合法居住在違建中強拆後可以賠償嗎?

合法居住在違建中強拆後可以賠償嗎?

被認定成違法建築之後,也要依法進行拆除,若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巨大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要求因牆拆造成房屋價值損害的賠償,以及其他相關的賠償。執行強拆需要對房屋內的財產進行清點並列出清單,這是因為房屋內的財產仍然屬於拆遷户的合法財產。如果遇到未清點財產就執行強拆的情形,可以將其定性為違法強拆,要求賠償。廣義的拆遷補償費包括房屋拆遷補償款、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在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後,房屋拆遷補償款是拿不到的,但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不得因房屋被定性為“違法建築”而拒絕支付。

二、政府強拆的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1、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綜上所述,對於違章建築,政府拆遷部門會告知當事人自行拆除,否則可能啟動強拆程序。對合法居住在違建中的當事人,應當注意保留室內物品清單,如強拆中對物品造成損壞,可以要求賠償。拆遷部門沒有支付安置費的話,也能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