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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期間可以強拆嗎

行政複議期間不可以強拆,在法定複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且權利人未採取法定程序維護自身權益時,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行政複議期間可以強拆嗎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一條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標籤:行政複議 強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