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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形式是什麼?

1、行政機關調解或處理相關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起訴或者仲裁。也就是説針對民事糾紛事件行政機關所做出的行為,當事人即使有存在異議也不能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只能是通過向法院起訴等形式來提出。

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形式是什麼?

2、行政指導行為是沒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指的是相關行政部門用建議諮詢等途徑讓當事人去進行配合,從而達到良好管理效果的一個過程,這一種不屬於權力性的行為,趨向於靈活和自願,是沒有任何強制措施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做出判斷,而不需要一味地服從,這種行為當然也就不能提出行政複議了。反之,如果行政機關在這個過程中用了不當的方式來強迫或誘導當事人,像這樣的行為具有強制力當事人就可以申請複議。

3、針對私房政策問題行政機關所做出的相關處理。此類問題屬於歷史的遺留問題,不屬於人民法院的管轄之內,因此當行政機關對此作出一系列的措施時,當事人也是無法向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行政複議的。

4、行政機關發佈能重複使用的行政法規,面向羣體為不特定的人羣。例如國務院發佈的法規就是行政法規,地方政府對外發布的規章制度也同樣是如此。這種行政法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並不是針對某一個特殊羣體而發佈,相反是面向大眾的規章制度,而且可以重複性的使用,屬於一種決定或者命令。就算當事人存在異議,也是不能提出複議。

5、內部行政行為。指的是行政機關對內部人員作出的處理,例如公務員被作出處分的措施,即使當事人不服也是不能提出申請複議,只能是依照法律法規的途徑來進行申訴。

一般來説,行政複議指的是當事人對行政機關遞交申請提出複議,前提是兩者之間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利害關係,並且當事人不同意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為,轉而由複議機關來對事件的合理性再一次做出審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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