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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補正行政複議申請的規定包括什麼?

補正的時間。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機構對收到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在5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在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否則可推定自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補正的目的,是要確定材料不全或內容不清的行政複議申請是否應當受理,只有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前,要求申請人進行補正才有意義。因此,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

不服補正行政複議申請的規定包括什麼?

補正的形式。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向申請人發出書面的行政複議申請補正通知。補正通知在形式上應當是書面的,在內容上應當包括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一般來説,補正的事項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及實施條例規定應當由申請人提供的內容,行政複議機構不能濫用補正權力,違反法律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與行政複議無關的材料,或者對符合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也要求申請人進行補正。同時,行政複議機構在發出補正通知時,應當明確補正的合理期限。

行政複議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事項,這也是從便民原則出發,考慮到老百姓法律知識普遍較欠缺,有些人對行政複議程序還不大瞭解。因此,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儘可能詳細、全面地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補正通知由行政複議機構發出即可,而不必是行政複議機關,因為行政複議申請的補正是行政複議受理之前的程序性事項,由行政複議機構直接判斷併發出補正通知,可以縮短內部審批的時間,對當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作出及時處理,提高行政複議的效率。

補正後的處理方式。對於補正後的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不同的情況,行政複議機關可以作出以下幾種處理決定:一是受理。申請人補正行政複議申請後,行政複議申請符合受理條件,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其行政複議申請,受理期限應當自收到補正後的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之日起算。二是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材料補正後,如果發現仍不符合受理條件,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三是告知。補正後,如果發現行政複議申請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受理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此外,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複議申請權利。

行政複議機關對其申請無需作進一步的處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因正當理由逾期不能補正,比如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則不能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複議申請權利,而要從行政複議便民利民的原則出發,可以在補正期限上適當放寬,以維護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申請人在提起復議申請時提供的相關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況,對於此類行政複議申請,如果行政複議機關直接決定不予受理或者視為未提出複議申請,

補正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在收到補正材料之前,行政複議機構無法審查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審理期限應當自行政複議機構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算。因此,補正所用時間,包括行政複議機構發出補正通知、申請人遞交補正材料的在途時間等,都不應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申請人在提起復議申請時提供的相關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況,對於此類行政複議申請,如果行政複議機關直接決定不予受理或者視為未提出複議申請,這樣做既沒有充分的依據,也不利於保護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權利。因此有必要對材料補正的期限、內容、次數、效力等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