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的員工有賠償嗎
根據《公司法》裏面的條文規定,導致企業破產的情形很多,但無論是哪一種情況下,如果企業最終走向瞭解散的話,意味着肯定要提前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破產企業的員工有賠償嗎?請一起通過下文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破產企業的員工有賠償嗎
公司倒閉時,將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或第(五)款規定之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用人單位須按第四十七條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宣告破產後會怎樣?
(1)對破產案件的效果。破產宣告對於破產案件的效果,就是破產案件轉入破產清算程序。在破產案件受理後,破產宣告以前,債務人還可以通過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擔保、在短期內清償債務)而避免破產清算。而一旦破產宣告,則破產案件不可逆轉地進入清算程序。
(2)對債務人的效果。破產宣告對債務人產生身份上、財產上的一系列法律後果。具體説,主要有以下幾項:
①債務人成為破產人。在我國,被申請破產的企業,在破產宣告前稱為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稱為破產企業。破產企業的身份,就是破產人。所謂破產人,就是民事權利受到破產程序拘束的人。
②債務人財產成為破產財產。破產宣告後,債務人的財產成為破產財產,即成為由管理人佔有、處分並用於破產分配的財產。破產財產在歸屬、用途和處置方法上都服從於破產清算的目的。破產財產作為一個財產集合體,受到破產法有關規則的保護。
③ 債務人喪失對財產和事務的管理權。破產宣告後,債務人的財產和事務必須全部置於管理人的控制之下。因此,由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經破產宣告轉為破產清 算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向管理人辦理財產和事務的移交。破產宣告後,原則上應當停止破產人的業務活動。但是,繼續經營有助於破產財產的保值增值,符合債權人 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許可。
(3)對債權人的效果。對債權人來説,破產宣告使他們獲得了行使權利的特別許可。在破產宣告前,所有的債權請求都處於凍結狀態。破產宣告後,因破產宣告以前的原因而發生的請求權,得依照破產程序的規定接受清償。為此,破產法對破產宣告後的債權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別規定:
①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即別除權人可以由擔保物獲得清償。根據破產法第109條的規定,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別除權人可以隨時由擔保物獲得優先清償。第 110 條進一步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因此,具備這些情形的別除權人應當在破產宣告後及時行使權利,以便參加隨後開始的破產分配。
②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依破產分配方案獲得清償。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享有由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而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通過法定程序集體確定分配方案,由破產財產獲得清償。
由於公司在破產後就會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此時公司需要按照規定對員工進行賠償。一般是根據員工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作出賠償的,工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作為賠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企業破產的情況下,由於會提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此時雖然行為是合法的,但畢竟也會對員工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畢竟員工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沒有過錯的,這樣的情況下企業自然需要對員工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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