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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公安行政複議範圍的是什麼?

一、不屬於公安行政複議範圍的是什麼?

不屬於公安行政複議範圍的是什麼?

下列情形不屬於公安行政複議範圍:

(一)對辦理刑事案件中依法採取的刑事、刑事偵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為不服的;

(二)對公安機關依法調解不服的;

(三)對處理火災事故、交通事故以及辦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鑑定結論等不服的;

(四)對申訴被駁回不服的;

(五)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認為公安機關的刑事司法行為屬於濫用職權、超越職權插手經濟糾紛的,公安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前,及時報上一級公安行政複議機關。

二、公安局行政複議程序是什麼

(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的治安行政處罰、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向該處罰或實施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法制部門提出申請。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決定受理,對不予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對受理和不受理的告知一律採取書面形式,並送達當事人。

(2)法制部門受理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以及調卷通知書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自收到複議申請書副本以及調卷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受理複議申請的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移送卷宗、有關證據,並提出書面答覆。

(3)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案件承辦單位在收到聽證申請後三日內將卷宗及有關材料移送本機關法制部門,由法制部門審核並主持聽證。

(4)法制部門受理複議申請後在收到被申請人移送的卷宗,有關證據材料及書面答覆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被申請人超出法定時間不移送卷宗,有關證據材料、書面答覆又説不出正當理由,受理申請複議機關視為無證據一律將案件撤銷,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由被申請人承擔。

(6)受理複議申請一律不收取費用。

三、複議申請受理與決定的法律責任

(1)對公民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錯誤的,應當向受處罰人承認錯誤,退回罰款及沒收的財物;對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2)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如果對公安局的判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話,是需要注意公安局行政複議的程序的,並且我們作為行政相對人的話,碰到與實際情況有異議的判罰要敢於申請複議,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標籤:公安 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