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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人是什麼?

一、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人是什麼?

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人是什麼?

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人是非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以下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例如行政法規、規章等;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

獨立複議原則。獨立複議原則是通過《行政複議法》第三條所確立的原則,指複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二、行政複議有哪些原則是什麼?

行政複議基本原則,是指通過行政複議法所確立和反映的,貫穿於行政複議全過程,具體規範和指導行政複議的法律原則。行政複議遵守如下原則:

1、獨立複議原則。獨立複議原則是通過《行政複議法》第三條所確立的原則,指複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合法原則是通過《行政複議法》第四條所確立的原則。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是存在着本質的差別的司法機關,主要包括有法院,還有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對於這些機關所作出的一些行為,如果不服的話是不能夠提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畢竟這些機關並不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行政機關。

標籤: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