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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行政裁決是依職權嗎?

一、實行行政裁決是依職權嗎?

實行行政裁決是依職權嗎?

行政裁決是行政主體行使其行政職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在我國行政法領域,對行政裁決的概念,由於解釋者的角度不同,於是在理論界產生了最廣義、廣義、狹義三種不同的解説,其外延與內涵也有較大區別。最廣義説認為,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某種特定程序,對特定人的權利義務作出具有法律效力決定的活動,這種行政裁決除了解決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外,還直接運用準司法程序對相對人實施制裁,提供救濟。

二、行政裁決與其他典型行政行為共同之處

第一,實施行政裁決行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權力來源於法律、法規的明確授予。因此,其本質上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社會公共事物的具體行政行為範疇。

第二,行政裁決體現的是行政機關單方面意志。行政裁決是行政主體依職權或相對人的申請,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特定民事糾紛進行裁決的行為。它既不是行政相對人單個或者共同的意志,也不是當事人與行政主體協商一致的意志,而是行政機關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的行為,是國家管理社會意志的體現。

第三,行政職權的對象是與行政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在現代社會,由於某些糾紛自身的特殊性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法律才規定由行政主體行使對那些與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的裁決權。實質上,行政主體正是通過行政裁決這種間接手段而不是以直接的行政命令手段來管理經濟、維護社會秩序,從而實現其行政管理職能的。因此,“處理平等主體之間一部分民事、經濟糾紛的職能,一經法律規定從司法機關轉移到行政機關手中,就應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能”。

第四,行政裁決後果具有強制性。行政裁決是行政主體代表國家去實現管理目標的行為,它具有較強的強制性。第五,行政裁決行為不同程度地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執行力。行政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影響。從上述五個方面我們不難看出,行政裁決行為是行政主體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對特定人和事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還有其他的行政行為具有相同之處,也存在不同之處,相同之處包括實行裁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者是授權的組織,體現的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志,對象是與行政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